监狱检察制度在1949年予以确立,到1957年,为贯彻中央提出的对劳动改造单位的检察工作要经常化的指示,检察机关开始实行驻场检察。

众所周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有很高的要求:一是立法完备、逻辑严谨。纵观大多数法治评估成果,其共性目标都是要检视特定地域/部门参与社会治理或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评估—反馈之后,服务并促进法治实施和法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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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完备性由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立法机制的完善性两个三级指标组成,前者得分71.8,后者66.2,二者相差5.6分。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 一般而言,法治监督体系指标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监督、执法监督和审判监督三个方面。钱弘道等:《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另据《立法法》第9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汪全胜:《法治指数的中国引入:问题及可能进路》,《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5期。

总结我国法治量化评估的经验教训,对法治体系进行宏观评估,须秉持清晰明确的价值观,有严谨合理的法治理论支撑,注重指标设定与统计的逻辑自洽,方能实现多主体/类型/视角的综合统计研究之目标。其中,立法机制完善性得分(66.2)低于法律体系完备性得分(71.8),这似乎表明我国立法状况从静态规范角度看相对较好,但从动态实施角度看仍有较大完善空间。还有一位受访者提出了在公共网络中上传录像到行政办公室所出现的一些问题。

公众也构成了另一大群体(69人,占27%),并且还有律师和其他律所的工作人员(47名,占18%)。已公布视频录像的数量 试点项目的首次视频录像是在项目正式开始三天后进行的,即2011年7月21日。法院针对案件采取的不同方法对他们获取试点项目经验很重要,尤其是对获取对评估有用的数据更为重要。表15:律师同意庭审录像的原因(人数:181人)* *由于受访者可以勾选多个原因,所以总数超过181人。

3、在试点项目中,即使不是对全部庭审过程录像,也需征得包括主审法官和当事人在内的所有案件当事人的同意才可对庭审录像。第二,司法对使用视频录像的兴趣程度,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对适合录像的庭审类型看法的扩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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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试点项目正处于实施阶段,CACM委员会向试点法院下发了实施指南,并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去决定通知各自案件当事人视频录像,以及了解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的程序。还有很多律师(54人,占30%)认为视频录像对公众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且他们认为视频录像可能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法院联络员向联邦司法中心提交由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生成的诉讼案件列表,上面会列出收到通知的情况和已录像的诉讼案件。我们仅向提交表格并标明原因的当事人进行调查。

一位受访者提到了录像的技术故障。通过对这个范围的调查,以下视频录像的相关影响被视为适中或很大:导致律师在庭审中更戏剧化(48人,占45%)。而还有一些地区法院,如俄亥俄州北区法院,只有少量的法院法官表示自愿参与试点项目。如表1所示,参与法官的人数——如至少在一次庭审视频录像程序中通知当事人的法官人数(第3栏)——不同法院之间的差别很大。

[8] 2012年5月,CACM委员会主席向试点法院下发了一份备忘录,建议法院采取规范的通知和同意程序,以便收集全面且更加统一的数据。然后工作人员再对没有作出答复的人员进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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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律师已经意识到媒体想要从他们是否同意录像的决定中获取信息,如果他们不同意录像的话,媒体将对他们进行负面报道。大部分法官认为视频录像仅对提高公众获取联邦法院信息的机会、教育公众了解有关法庭程序和法律问题方面有适中或很大的影响。

在关岛地区法院,由于法院和华盛顿行政管理办公室有时差,这就意味着如果地方媒体对诉讼程序感兴趣,行政办公室就不能将视频录像上传到官网。试点项目于2015年7月17日结束之后,共有757段录像被公开,共涉及158起个人诉讼程序[25]。并使媒体对法院诉讼程序的报道更加准确。记录反馈信息,并对未回复者进行追踪了解。通知庭审录像的数量及最终录像的数量 作为项目数据收集的一部分,我们要求试点法院保存通知可以视频录像的诉讼记录,以及案件当事人是否同意庭审录像的情况。下表10介绍了试点法院法官对参与者受庭审诉讼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

这种观看习惯的转变不得不对从不同渠道收集准确分析的能力和可靠性提出质疑。试点项目旨在通过特定方法使用摄像机记录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禁止在地区法院庭审期间使用摄像机,已被视为过去联邦法院政策的一部分。

当事人直接通知律师是否同意录像。扰乱法庭诉讼程序(162人,或占92%)。

有时候,这些工作会由很多不同的人来完成。一旦视频录像的程序被选定,工作人员(通常是法庭代表或者法官代表)就会将通知附在案件管理令中,准备并送达通知。

其中有一位法官提出,如果根据试点项目的同意申请,必须要几经周折才能进行录像。最常见的由16位回答问题的律师的评论就是视频录像在庭审中通常是不醒目或经常被忽视的,虽然这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好处或危害。然而,如果法院程序包括跟进各方当事人情况,以便在截止日期前收到之前一直未收到的反馈信息,这将会大大增加工作人员的时间,同时也延长了做出判决的时间。表14:参与视频录像的律师对视频录像所列出的影响的看法 通过与律师就视频录像对证人、律师、法官和公众影响作出的评估进行对比发现,律师很少评价对陪审员的影响。

同时该领域也是法官需要更多指导的地方。在法官很少参与的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我认为其他一些法官并不愿意接受其他任务。

华盛顿州西区法院 该法院2012年3月收到了视频录像的申请,但一直到2012年10月录像设备才到位,然后才开始全面实施试点项目。鼓励证人讲真话(24人,占22%)。

[12]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参与试点项目的所有法官都对调查作出回应,因此记录诉讼程序的法官人数与完成调查问卷的参与人数并不一致。也有时候,一两名工作人员完成大部分任务。

或向陪审员释放证人或证词特别重要的信号(70人,占65%)。如果在未来的诉讼程序中允许视频录像,97%的受访律师表示他们会或可能会参加,85%的试点法院的法官也同意此观点。法院认为法官和律师秘密谈论庭审录像或讨论时只接受口头反对的情况难以追踪。如何处理受访者无意见的答复这个问题需要单独处理。

使法官更加戏剧化(82人,占77%)。表7:按照案件类型通知、同意、保存和公布的庭审数量 申请或建议录像的来源 根据法院提供的信息,我们掌握了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庭审录像通知的人员情况。

使律师在庭审中更戏剧化(151人,占83%)。庭审录像对主审法官或审查法院有帮助。

试点项目的来源和方案制定 应美国联邦司法会议要求,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ACM委员会)制定了一个试点项目,即允许在联邦地区法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使用摄像机。如果发生变化,也可能仅仅是因为法院人员组成的变动,例如法官的离职,或是新法官的聘任[17]。